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皮革制品供应商品质协议书

皮革制品供应商品质协议书

皮革制品供应商品质协议书

协议编号:
签订日期:

签订地点:_

甲方(采购方):
法定代表人:

地址:
联系方式:

乙方(供应方):
法定代表人:

地址:
联系方式:

鉴于甲方拟向乙方采购皮革制品,乙方承诺所供皮革制品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品质标准,双方经友好协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达成如下协议:

第一条 品质标准

1.1 乙方所供皮革制品应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及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(详见附件一《皮革制品技术规格书》)。
1.2 皮革制品应选用优质原料,表面平整、无破损、无裂纹、无明显色差、无不良气味,涂层牢固,缝制工艺精良,五金配件无锈蚀、无划痕。
1.3 皮革制品的物理性能(如抗张强度、撕裂力、耐折牢度、摩擦色牢度等)及化学性能(如甲醛含量、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、重金属含量等)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。

第二条 质量保证

2.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皮革制品为全新、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,并完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质量、规格和性能要求。
2.2 乙方应严格按照经甲方确认的样品及技术规格进行生产,未经甲方书面同意,不得擅自更改原材料、工艺或生产地点。
2.3 乙方应对其分包商或原材料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,确保其提供的材料及服务符合本协议要求。

第三条 检验与验收

3.1 乙方应在每批皮革制品生产完成后进行自检,并随货提供质量检验报告、合格证等资料。
3.2 甲方有权在乙方生产过程中或交货前对皮革制品进行抽检或全检,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。
3.3 甲方在收到货物后__日内进行验收。验收不合格的,甲方有权拒收或要求乙方更换、退货,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。
3.4 若双方对产品质量存在争议,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,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。

第四条 不合格品处理

4.1 对于不合格的皮革制品,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_日内予以更换或退货,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。
4.2 若同一批次产品不合格率超过
_%,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该批次产品全部退货,并有权解除本协议。
4.3 乙方未按时处理不合格品的,甲方有权自行处理,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。

第五条 质量责任与赔偿

5.1 因乙方提供的皮革制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遭受消费者投诉、退货、索赔或行政处罚的,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5.2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所有直接损失,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费、运输费、仓储费、律师费、诉讼费等。
5.3 若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声誉受损,乙方应采取措施消除影响,并赔偿甲方相应的商誉损失。

第六条 质量保证金

6.1 甲方有权从每笔货款中扣除_%作为质量保证金,质保期为_个月,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。
6.2 质保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,甲方有权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赔偿款项。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的,甲方应将剩余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。

第七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

7.1 本协议未尽事宜,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,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7.2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,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。
7.3 若乙方连续__次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,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,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。

第八条 争议解决

8.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,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第九条 其他

9.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_年。
9.2 本协议一式
份,甲乙双方各执_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
(以下无正文)

甲方(盖章):
授权代表(签字):

日期:_

乙方(盖章):
授权代表(签字):

日期:_

附件一:皮革制品技术规格书
附件二:质量检验标准明细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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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9-20 04:00:06